来源:九台博爱医院 时间:2013-08-15
吉人社联字[2013]15号
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(财审)局、民政局:
按照国家医改工作的总体安排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全省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:
一、 缴费标准
各统筹地区成年人由每人每年420元和400元分别提高到460元和440元(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和160元标准不变),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10元(其中个人缴费30元标准不变)。
二、 补助标准
2013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280元执行,其中:中央财政补助156元,省财政承担74.4元,市县财政承担49.6元。
省级财政、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,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:低保人员每人50元,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;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、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人30元,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;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。其余部分由市、县财政安排。
各地要按以上政策调整落实,不得擅自更改,确保补助标准落实到位。
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
2013年3月15日